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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男子为啥领刑受罚?只因粉皮中添加明矾超标

2017-4-13 13: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4| 评论: 0|原作者: 偶洋 王晶|来自: 汉台法院

摘要: 为使粉皮看起来筋道,张峰在生产粉皮的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被告人张峰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 ...
       为使粉皮看起来筋道,张峰在生产粉皮的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被告人张峰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峰从事粉条粉皮加工生意,2015年下半年,为了提高销量,张峰在自己经营的粉条厂生产宽粉皮的过程中,无视国家相关规定,随意在淀粉和水原料中添加明矾,制作出宽粉皮100公斤和细粉皮100公斤。2015年10月2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峰生产的宽、细粉皮抽样,并送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宽粉皮样品中检验出铝的残留量为334.7mg/kg,细粉皮样品检验出铝的残留量为270.1mg/kg,两种样品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铝的残留量≤200mg/kg的规定,经市食安委组织专家论证,其生产的粉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张峰在其生产的宽、细粉皮被抽样之后,将部分宽、细粉皮制品在市场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所有粉皮。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峰明知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超标超剂量使用,在生产时未尽安全义务,超量添加;在被抽检、未确定其生产的粉皮制品为安全食品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经检测其生产的粉皮制品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限定范围,并经专家论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3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张峰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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