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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不慎摔伤残 状告建房者及承建方获赔

2017-3-30 08: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7| 评论: 0|原作者: 南山学子

摘要: 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王某安、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村民自住房屋《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由王某承建刘 ...
       近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王某安、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被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村民自住房屋《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由王某承建刘某自住房屋建设施工,层高二层半。
  合同生效后,王某将所承包的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某安施工。2016年3月29日,王某安叫了原告郭某来到刘某建房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当天上午9时许,郭某在约三米高的房屋墙上工作时,不慎坠下。
  次日,郭某入住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颈椎骨折,枕骨骨折,桡骨远端骨折。
  郭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颈椎压缩性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枕骨骨折和桡骨远端骨折,其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施工工地没有搭建施工架杆、架板。原告未戴安全帽。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汉台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受雇王某安在建房过程中从事木工工作,施工工地没有搭建施工架板,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承包人王某和分包人王某安对施工工程缺乏安全监管。被告王某、王某安作为原告提供劳务的接受者一方,对原告的损害负有共同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作为建房者,将自建两层半的住宅施工承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个人工匠王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对原告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程度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施工中,在无其他外力因素下从墙上摔下,未尽劳动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汉台区法院判决:原告郭某因伤造成的损失51123.94元,由被告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7893.38元;由被告王某安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0224.78元;由被告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112.39元
  法官提醒:
  作为建设方,要按照法律规定发包工程,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在施工工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也要加强安全监管。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建筑工,也要尽可能的加入到正规劳务作业公司内,接受安全施工培训,不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汉台法院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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