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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对同胞兄弟为琐事生纠纷 弟持凶器致嫂重伤

2016-10-11 08: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5| 评论: 0|原作者: 潇湘妃子

摘要: 本是同胞兄弟,却为琐事发生矛盾,弟弟将亲情抛掷脑后,不计后果持凶器致伤兄嫂获徒刑。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被 ...
       本是同胞兄弟,却为琐事发生矛盾,弟弟将亲情抛掷脑后,不计后果持凶器致伤兄嫂获徒刑。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汉中一对同胞兄弟为琐事生纠纷 弟持凶器致嫂重伤
  被告人李某某与其胞兄李某华、嫂胡某某同为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村民,互为邻居。两兄弟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经常吵架。2015年2月9日中午,李某某正在修建房屋院墙,其兄、嫂看到后,认为修建的院墙超过了自己家的地界,因此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胡某某用脚将被告人李某某正在砌的墙砖踢倒,被告人李某某即拿砌墙的瓦刀冲上去将胡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胡转身逃跑,被告人李某某手拿瓦刀在后方追砍。李某华见状即从自家院内拿出一根方木棒上前阻止并殴打李某某,将木棒打断,趁李某华另找工具之机,被告人李某某捡起打断的半截方木棒朝胡某某头部、身体猛击,致胡某某倒地。后两兄弟又互相追打,被周围邻居拉开。经鉴定:胡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其嫂胡某某发生纠纷后,持瓦刀、木棒殴打其嫂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手足亲情,本应珍惜维护,为生活琐事互不相让,落得伤人入刑的结局实在不值。(本案当事人系化名)(华商报 记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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