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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看房后通过老乡租房 租客甩了中介变成被告

2016-3-10 13: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535| 评论: 0|原作者: 河畔看柳

摘要: 刘向玉夫妇到林芳的中介所支付了100元的看房费,看了几处房子后没有达成租房意向。后刘向玉夫妇在老乡介绍下,租住了原来通过中介所看过的一套房,林芳得知后要求刘向玉夫妇缴纳房屋中介费,被刘向玉夫妇拒绝。林芳 ...
       刘向玉夫妇到林芳的中介所支付了100元的看房费,看了几处房子后没有达成租房意向。后刘向玉夫妇在老乡介绍下,租住了原来通过中介所看过的一套房,林芳得知后要求刘向玉夫妇缴纳房屋中介费,被刘向玉夫妇拒绝。林芳以刘向玉夫妇拒不缴纳中介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找中介看房后通过老乡租房 租客甩了中介变成被告
  2014年9月,刘向玉夫妇需临时租房居住,就去原告林芳所开的信息部咨询相关租房事宜。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00元的看房费,原告带被告看过几处房屋后,均未最终确定是否租用,也未同原告签订任何委托合同。后被告老乡又介绍了房主李强一套房屋,双方最终口头商定月租金后住入该房。因原告当时也带被告看过李强的这套房屋,原告林芳要求被告向自己缴纳房屋中介费350元,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以被告拒不缴纳中介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房屋中介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50元。
  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原告虽因需租房前去原告的信息部进行过咨询,但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相关委托合同,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自己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促成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原告所提交的“求购房屋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全部为原告自己所写,并无被告的任何签字或确认,且被告也对原告的说法不认可。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缴纳房屋中介费350元和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汉台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林芳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汉台法院:偶洋 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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