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推销自己公司生产的方便面时,他将广告单贴在了另一食品厂的广告单上,引来同行刘某不满,刘某持凳子将王某头部砸伤后逃跑。为提高产品销路,王某所在的食品公司决定,让员工深入到街巷推广产品。王某是勉县人,被公司派遣负责汉中地区的产品推广。 为完成推广任务,王某在汉中各街区的电杆、墙上都张贴了该公司产品某方便面的广告宣传单,2013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汉台区汉南路瓜子市场做产品促销时,与同在该市场做促销的另一品牌方便面销售人员刘某发生争执。原来,刘某认为王某将产品广告单贴在自己公司的广告单上了。 为此,刘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朝王某左脸打了两拳。将王某打倒在地。还是不解气的刘某,又拿起了身旁的凳子,朝王某头部砸去,王某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周围群众纷纷过来制止刘某。王某倒在地上用手机报了警。刘某趁乱逃跑。 事发后,王某被同事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 2013年4月4日王某出院,共住院12天。而刘某对此事一直不管不问。汉中路派出所多次调解,但刘某均拒不赔偿。王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586.16元。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致王某身体受伤,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9386.16元。(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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