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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贪小便宜非法捕捞被判刑还要补偿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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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08: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洋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4 k2 E* v% s( R# b0 [& u
  2021年6月初,杨某在明知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情况下,深夜驾船到汉江河内,采用自制电瓶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黄颡鱼、鲶鱼、其他野杂鱼等水产品。上岸后,当场被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抓获,现场查扣其用于捕鱼的自制电鱼作案工具及渔获物42尾,重量18千克。
( n+ o/ B4 l, \0 ~+ P" e+ }( q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此案移送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托“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对案件进行了一体化审查,查明了嫌疑人电捕鱼的手段及其危害性。经审查认为,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了水产资源的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杨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 r* `: d  b# l& }
  检察官普法
3 A8 g% l* A- _4 Q; p0 X+ z  贪小便宜非法捕捞被判刑还要补偿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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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6 k7 x/ B6 H3 E/ i"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j  F0 X6 D8 s  电鱼对环境的危害:电鱼是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行为,会对渔业造成毁灭性伤害。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能活下来,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C; a1 u0 q& p2 E$ U4 ]5 {4 g& t
  生态环境质量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为了维持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 F! m8 b5 i( C2 W; i
  因此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来源: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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