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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支付所拖欠工资。
被告人杨某分包了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建设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双方约定由杨某自行雇佣工人施工,某劳务公司按工程进度给杨某支付工程款。后劳务公司按照工程进度足额给杨某支付了工程款,但杨某未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其雇佣的农民工,且为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而逃匿。农民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遭遇杨某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立案调査,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杨某手机联系未果,又通过在杨某施工的工地内张贴、向杨某家中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杨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杨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杨某所欠工人工资共计160余万元、涉及120余人。
检察官提醒:拒不支付动报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一条罪名,是对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雇佣劳动者务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采取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按《刑法》规定予以惩罚。(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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