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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开一份起诉书。 D( ?1 a8 Y# N( s: g0 Z' f y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汉中市汉台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汉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14日解除留置。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0 }9 R5 i7 L: |
汉中一干部4次受贿8万用于生活开支被公诉
: b/ @) f& V1 x+ e& c! d4 @" B 本案由汉台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F3 u" [ K2 L! ^1 Y { 经依法审查查明:. C7 R6 x+ J8 l& s
2010年初,汉台区**镇**村村委会向上级申请修建村委会办公大楼,经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及汉台区发展计划局批准后,2010年6月19日,建筑商人梁某某通过挂靠汉中市**建筑有限公司同**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预算资金为225357元,后因物价上涨和追加工程量,工程决算金额为1250311元,其中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及“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共计821311元,剩余部分由**村村委会以预先收取房租的方式自筹。工程2010年10月底竣工验收,因资金短缺直至2019年年底,**村村委会才将所有工程款结清。被告人聂某某在担任汉中市汉台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基础设施建设及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梁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 ~3 [" `- y6 ?* d 1、2013年上半年,梁某某在**村幼儿园送给聂某某现金10000元,聂某某予以收受。
8 Y7 Q5 B T# @: G& V% }- k- w 2、2014年下半年,梁某某在聂某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聂某某予以收受。
7 f; S6 f5 m4 U 3、2018年下半年,梁某某来到聂某某家中,因聂某某未在家中,梁某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40000元交给聂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史某某予以收受并向聂某某告知此事,聂某某表示同意。
/ {8 T' ~/ N2 y& C3 V 4、2019年下半年,梁某某来到聂某某家中,因聂某某未在家中,梁某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20000元交给聂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史某某予以收受并向聂某某告知此事,聂某某表示同意。
7 L% ~0 g* N1 z8 v' T. f O 综上,被告人聂某某四次收受的80000元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 `+ g) p! f) z0 j4 P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s9 `) f }9 ~8 z' e1 E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聂某某到案后退缴了所有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 }+ Q1 v- N1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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