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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 M1 i! a3 |8 n/ z 2020年5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洋县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万吨优质大米生产线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时,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法人魏某某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4 ] v; Y# M3 C 当事人基本情况# I/ B! d0 b& R% M% c! p# ~
洋县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洋县马畅镇安巷村,法人代表魏某某。- D5 M- @/ F6 I% e! }! X- ^5 w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d: C$ y% n, z4 S 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6 R, d9 h0 {8 t. |( E7 k
处理情况% I; I3 r& b6 g p6 W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未批先建行为: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 b4 Q6 X# x4 v7 j
2020年5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0年6月2日向该公司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0〕1号),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年6月15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建设的3万吨优质大米生产线扩建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处以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元)。2020年6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该公司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20〕1号)。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 ' Y6 M. G ?5 d7 l; ~1 C+ r0 U# W
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建设,并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汉中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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