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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多份起诉书,多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公诉。
( H# J, Z9 I5 _2 t 一、黄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公诉
* k) ^3 F7 }! C* k( m7 k 黄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5 K; Z7 w: T6 m: j2 W; u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1 W% U9 \1 K+ e n2 F. K
经依法审查查明:
8 D- `+ M `1 I) w 2016年7月、8月份,黄某某在没有征得西乡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同意、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西乡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养管的县道贯沙公路K13-K14处公路两侧栽植的白杨树14株予以采伐,后将采伐的木材部分自用,部分出售,获利4500元。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8立方米。
4 u. W$ ]& ] J% e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V5 N/ T$ K0 ?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X' k# V$ L3 ^, F1 s. ~
故综合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4 O/ u! S- Y; ^+ `6 Y; {- j 二、张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诉4 U* y$ C) y* g: t' `! u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2013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 D y) w" v' D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u4 S; l% n4 m/ b3 a& W! r 经依法审查查明:% H/ D1 D1 U: a1 q, ~4 G+ y$ [* m
2018年冬,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从同组村民郑某某处购买了位于西乡县的一片山林。
7 f2 Y2 s7 U5 e5 G! I1 L _ 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山林砍伐,后其将砍伐的林木部分出售,其余的林木运回家中自用。
; u0 ?/ |7 T& A 2020年5月20日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张某某共采伐树木234株,蓄积量共计15.43立方米。
9 }$ G4 @2 v! B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7 P4 y6 h4 m5 s( f, \- x$ 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d) {. ? N$ e( ]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5 ~. M- d6 n& j7 ^$ | 三、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诉
: T; }2 }5 R4 P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y/ k$ ~7 s. o; [& z4 w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 O- R v. Q! I* \* J: A 经依法审查查明:
% c. x L, S& M+ ^7 q9 c# Q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峡口镇井坝村一组,小地名“刘家沟”的4.2亩山林。; ]) P! |5 U, r6 @! J0 O3 I
同年11月,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对该山林的树木进行采伐,共采伐树木326株,王某某将其中61株树木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其余部分自用。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王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4.47立方米。
% {6 \0 u0 M5 o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9 K/ s8 o" l; t0 p, S. ]4 T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h6 y- E# j2 S- {1 C4 A: I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理,综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1 S4 h5 i, i2 i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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