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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 西乡: 女大学生微信诈骗花样年华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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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22: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吕某(女,1995年10月出生) 大学期间通过微信认识社会闲杂人员俞某,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校期间两人合伙在吕某学校附近开了家KTV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并负债累累。
        2017年7月吕某大学毕业后,面临债主紧锣密鼓地催债,俞某在网上得知微信招嫖来钱快,于是两人便走上了不法之途。
        俞某假冒女性身份,使用装扮很漂亮的女性头像和吕某一起用微信“摇一摇”搜索添加附近的男性,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暗示微信男性好友可以开房发生性关系,谈好嫖资后,如果被害人提前微信转账或者红包支付了,就立马将被害人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如果在微信中谈好发生性关系的价钱之后,被害人要求见面,俞某和吕某一同前往,俞某在见面地点附近蹲守,吕某负责去和被害人见面,并谎称自己就是微信聊天的女性,见面之后吕某先要钱,被害人要是给钱了,吕某就找各种借口脱身,忽后汇合俞某逃之天天。如果吕某无法脱身,被害人要求先发生性关系再付钱,吕某就微信告诉俞某或者远处蹲守的俞某见状直接持械上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称自己是吕某的男朋友或者老公或者是将吕某带出来的老板进行言语恐吓,佯装不给钱就要动手殴打,被害人独身一人,心生害怕,便给钱了事。拿到钱后两人便迅速逃离现场。两人尝到这种赚钱方式的“甜头”后,欲望不断膨胀,一次吕某在招嫖过程中认识了识破他们骗局的张某,得知张某是有案底的人,两人便撺掇张某加入。张某加入后三人先后在西安、汉中及周边县域多次以上述方式作案,短短一个月时间诈骗一万四千多元,敲诈勒索三千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对上述三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看守所里,吕某泪眼婆娑,悔恨不已。叹息她花样的青春将要在狱中渡过,悲叹她作为一名大学生,不辩黑白,自毁前程,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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