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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问事处] 南郑县协税镇计生办办准生证收2000元押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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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2-12-28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日,我在协税镇计生办,办理二胎准生证时,手续齐全,工作人员向我收取了2000元押金,我问为何收押金,她说镇上规定的,我辛辛苦苦攒了3000元准备生小孩,押金交了,只剩下1000元,我查看了计生条令,怎么也找不出交押金的规定,我们农民本身收入就低,还被政府剥夺。- T: r8 v4 W2 o7 A! }) i6 C/ Y

( [5 x; X9 b& r1 L5 X9 X& l% g     南郑县协税镇计生办办准生证收2000元押金合法吗?
! m& v: X5 g" o$ S; w(上海的汉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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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2-12-28 15: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有收费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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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2-12-30 13: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生小孩成本好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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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2-4 08: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B1 u! y: f; M8 g6 u8 j
    上面这条规定,是现行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子女后节育措施落实的规定。据我所知,协税镇为了更好地服务和管理辖区育龄群众,规范生育秩序,曾制定过相关措施进行管理,所收取的是履约金,而不是押金,两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履约金是在经本人同意后签订了协议才收取的,协议规定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和半年内按规定落实相关节育措施后,本人带上协议和节育措施证明到计生退还履约金。1 S) g2 c7 N" g2 H  T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立了法,我个人认为,做为每一个守法的公民,都是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做只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去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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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2-4 0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个准生证就要收2000元押金,荒唐!
8 U7 e1 v' S6 P) Z: Q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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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2-5 1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生那么多干什么?看你经济条件也不好。一千生小孩够吗? 以后还要很多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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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2-5 18: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蜗牛提速 发表于 2013-2-4 08:39
- S3 l1 J- @: x5 d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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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0 J) X% u' z' T! s7 X        “协议规定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和半年内按规定落实相关节育措施后,本人带上协议和节育措施证明到计生退还履约金”。就是你们这样的偷换概念,违规乱收费才导致许多交了所谓的“履约金”后的家庭高枕无忧,认为只要交了钱就可以不做绝育手术,只要不去退还所谓的“履约金”就可以再生,收取“履约金”也为她们偷生、超生披上了合法外衣。据网友爆料,凡交了所谓的“履约金”的村民,有的已经远远超过半年时限,甚至数年均没有按照你们的“规定”落实相关绝育措施,致使国家的计生政策在南郑成了一纸空文。; H* J3 @. A" L( @& n
请问:# n; A# s3 y: |; a% b3 T6 W- q
1、你们收取所谓的“履约金”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U; j5 Y. E1 w( W$ Z" o0 L
2、收取的大部分“履约金”均无人退换,那么现在这部分款项在哪里?又做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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