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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8: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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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牛提速 发表于 2013-2-4 08:39 
0 M- _- r" ?' ?/ y& q* O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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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G @7 j; q7 l% M- f “协议规定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和半年内按规定落实相关节育措施后,本人带上协议和节育措施证明到计生退还履约金”。就是你们这样的偷换概念,违规乱收费才导致许多交了所谓的“履约金”后的家庭高枕无忧,认为只要交了钱就可以不做绝育手术,只要不去退还所谓的“履约金”就可以再生,收取“履约金”也为她们偷生、超生披上了合法外衣。据网友爆料,凡交了所谓的“履约金”的村民,有的已经远远超过半年时限,甚至数年均没有按照你们的“规定”落实相关绝育措施,致使国家的计生政策在南郑成了一纸空文。
2 z- p$ d0 ~& f, D请问:
+ U) u1 |: }' a" n; r0 s1、你们收取所谓的“履约金”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z/ G) [2 t# B8 N) Y; X6 L6 X1 U
2、收取的大部分“履约金”均无人退换,那么现在这部分款项在哪里?又做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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