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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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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B1 u! y: f; M8 g6 u8 j
上面这条规定,是现行的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子女后节育措施落实的规定。据我所知,协税镇为了更好地服务和管理辖区育龄群众,规范生育秩序,曾制定过相关措施进行管理,所收取的是履约金,而不是押金,两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履约金是在经本人同意后签订了协议才收取的,协议规定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和半年内按规定落实相关节育措施后,本人带上协议和节育措施证明到计生退还履约金。1 S) g2 c7 N" g2 H T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立了法,我个人认为,做为每一个守法的公民,都是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做只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去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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