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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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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机动车应该报废呢?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
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怎么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程序?
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报废机动车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公安车管所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的还须提交车辆管理所民警在监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制作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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