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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知识] 车报废该咋办?旧车处理不善易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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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9: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日,记者的朋友小杨遇到了件头疼的事情:刚换了汽车,骑了十几年的旧摩托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人劝他直接卖给收旧品的,换几百元钱,还有人劝他将旧摩托送人落个人情。但这些建议,小杨总觉的有些不妥。那么小杨应该怎么办才正确呢?日前,记者带着他的这个问题采访了市车管所汉台分所负责人。

        听了小杨的事,市车管所汉台分所所长李新全说,这种情况在市民的生活中十分常见。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遇到因车辆买卖、转让、赠予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报废未注销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机动车在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尤其是一些老旧机动车,由于其技术落后、部件老化、性能降低等原因,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排放污染,对社会的安全生产,人们的出行安全、生活环境构成极大威胁。

        李新全说,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国家实行鼓励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的产业政策和分类按期强制报废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宣传、执行还不够到位,人们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存在着不知、不懂、不会、不愿进行机动车报废和注销登记的问题。因此,很多的应报废机动车没有进行注销登记,仍在使用,存在一定的隐患。一旦发生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车主和驾驶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

        李新全介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于严肃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售给他人或交与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李新全所长通过汉中第一网提醒广大车主朋友,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请到国家指定的报废企业进行机动车报废,办理法定的报废手续,以免给自己留下后患。
(记者杨峰通讯员谢根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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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机动车应该报废呢?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
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怎么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程序?
    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报废机动车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并提供以下资料到公安车管所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的还须提交车辆管理所民警在监销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制作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五)属于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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