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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1 _( o6 ~8 I6 @- g' T# K! i3 i
为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风险,有效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 @) \/ m2 Q+ c2 n$ s 一、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汉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n0 S; l2 T# k; e; D 二、故意不参加、不配合区域核酸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1 V% S: I# q& X
三、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地区,或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W# Y- E+ [- P' o1 _
四、在入汉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E7 a4 m$ n8 M, u+ }
五、公然侮辱、威胁、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X4 O5 N& H. `& a* N! [5 j6 t, p
六、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W }, `( H" G" f
七、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 J; X7 |0 ^0 {- l H, r9 o
八、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6 h K4 a# U9 L
九、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或在高速公路停车下客,翻越高速护栏、在服务区员工通道进出等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_5 D7 E0 I 十、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V& S% `$ M. W& n1 y 十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4 R& O$ s4 \( B9 m3 y- m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三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c5 o! b% U! H9 S$ U5 M5 v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f6 F( _8 k! p3 z7 q6 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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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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