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险发〔2021〕1号
汉中市南郑区医保业务经办中心 关于申报办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门诊慢特病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45号)及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21〕100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我区2022年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申报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待遇享受期间 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每月均可申报办理。通过审核认定的,从次月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当年起付标准及病种限额以全年总标准按待遇享受月度平均计算当年标准及额度,次年起执行全年标准。 Ⅰ类病种有效期原则上为二年(自然年度)。Ⅱ、Ⅲ类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然年度)。享受待遇时需先累积够起付标准,方可结报,起付标准全年扣减一次、不按月分别计算。 二、申报对象 参加了我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病患者。 三、申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当年诊断证明,近3年住院病案首页(肺结核〔耐药肺结核除外〕)、出入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及当年度辅助检查报告单; 3、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鉴定表》(到受理机构领取办理)。 四、定点鉴定医疗机构(11个) 其中Ⅱ类特慢病中“重症精神病”由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汉中市精神病院鉴定,Ⅲ类特慢病中“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鉴定。 定点鉴定医疗机构根据《鉴定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鉴定结果。 五、受理机构 参保患者按就近原则,可在镇办(中心)卫生院进行申报,也可在定点鉴定医院直接申报。 六、申报及审批流程 1、参保患者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所需资料”,到受理机构进行申报。 2、受理医疗机构负责初审,并录入系统上传提交,每月20日前将审批汇总结果及申报资料报区医保经办中心。 3、区医保经办中心根据受理机构提交的初审情况复审确认,并将审批备案单返各受理机构发给患者。 七、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额(33个) 病种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岁16000
4-14岁18000
15-18岁20000 | | | | | | 0-3岁15000
4-14岁17000
15-18岁2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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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就医管理及待遇享受 通过审批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医院就医。 Ⅰ类病种起付线为800元,Ⅱ类病种不设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60%,在病种限额内报销;Ⅲ类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 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时,每增加一个病种在最高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 九、门诊“两病”申报 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45号)文件中,关于“门诊两病”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附件:《汉中市南郑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表》
汉中市南郑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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