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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0 T) h( @7 P0 N5 V) F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大专文化,1997年12月在西乡县**单位工作,2007年3月至2013 年8月在西乡县**办公室工作,2013年8月任西乡县**站站长,兼任西乡县**队队长(副科级)。2019年5月29日汉中市纪委监委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月31日被汉中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1日汉中市监察委员会对其解除留置。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q" T" X( {5 P1 K L9 @: p
本案由西乡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西乡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7 ~; M) y9 j& X3 c 经依法审查查明:2 o7 F9 U, d8 |3 W' ]
2013年8月至2019初,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担任西乡县**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西乡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及其他企业主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朱某甲、巩某某现金40000元人民币(下同)、何某某现金10000元及香烟两条、杨某甲现金20000元及五粮液白酒一箱(6瓶)、刘某某现金10000元、杨某乙现金5000元、曹某某现金20000元,共计105000元,后全部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具体如下:$ F8 N# b% m9 y: i1 L9 B8 Y, u @
1被告人罗某某四次收受**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9 x) p7 n: Y- B+ w3 t; I: R. ]% ~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罗某某在2015年**公司办理**许可证中提供的帮助,并与其维持良好关系,安排公司副总经理朱某乙在西乡县**小学附近的路边送给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 ^1 B' b6 [5 h t& H: X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公司副董事长巩某某为感谢罗某某在2016**公司办理**许可证中提供的帮助,安排副总经理赵某某在西乡县**酒店附近自驾车内送给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
, G) {6 E& r! t9 x5 @$ W5 b 2018年上半年,**公司向西乡县**站提出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一直未予办理。巩某某请罗某某帮忙获取县政府**信息,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赵某某根据巩某某安排送给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月饼两盒,罗某某予以收受。
1 g, t2 z+ _' U3 ?" s 20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巩某某安排赵某某在罗某某居住的**小区单元楼门口,送给罗某某现金10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并将由其起草**方案透露给赵某某。2019年3月,该方案正式下发。
& U/ q! n9 ~/ a9 Z4 V) A 2.2016年底,何某某与杨某甲(又名杨某甲)、庞某某在西乡县子午镇**沟口合伙成立砂石场。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某为在**河段无证采砂,在西乡县北环路**小区附近送给罗某某现金10000元和香烟两条,罗某某予以收受。随后,何某某等人持续在**河段盗采砂石,直至2018年1月15日西乡县**局才对该砂场行政处罚2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某甲在西乡县**路**小区门口送给罗某某现金20000元及一箱六瓶装五粮液白酒,罗某某予以收受,并承诺有政策时便及时给杨某甲办理采砂许可证。
- o4 w6 e6 m9 x; m, ~ i 3.2016年底,西乡县**站在对刘某某经营的**砂石场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多项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刘某某为和罗某某搞好关系,放松对其砂石场的检查。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在罗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
% b; i$ c) Q; v7 G3 Y 4.2016年底,西乡县**站对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乙)位于**村的砂石厂进行检查时,提出了整改要求,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乙为和罗某某搞好关系,请其放松对其砂石厂的检查,在西乡县**路**小区门口送给罗某某现金5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并答应帮忙。
* X+ M3 F- Z u5 z% \' T4 M 5.2018年底,曹某某与他人合伙在**镇**河段内无证采砂被举报,为顺利采砂,2019年初的一天,曹某某经何某某引荐在何某某车内与罗某某见面,曹某某送给罗某某现金20000元,罗某某予以收受,后曹某某等人在无证的情况下继续采砂。
8 d. b& \: \: Z" @( o8 G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将涉案款10.5万元上缴汉中市纪委监委。! g$ J! A- k3 N5 E1 _8 c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文来自腾讯新闻)3 D p0 E% V0 q! V3 B, j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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