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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动态] 汉中这家房地产公司,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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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8: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区环罚字〔2020〕5号)
汉中金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263N
  地址:汉台区劳动西路西段汉水名城南区1#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发的汉水名城紫薇公馆项目建设在汉中西郊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详情请前往汉台区政府网查看)

汉中这家房地产公司,被罚15万!

汉中这家房地产公司,被罚15万!

  这家房地产公司,被罚15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区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2020年3月11日,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不予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汉中市汉台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汉台区人民政府或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0年3月18日
  来源:汉台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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