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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疫情防控期间,汉中人看看哪些行为会涉嫌违法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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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5 12: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当前,众志成城,任何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人置身事外,不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不配合隔离。不仅受到舆论谴责,更触犯了法律法规。" b* J  F* y4 t+ L
  那么,最近一段时间,究竟有哪些和疫情相关的违法行为呢?
: t7 k. ?) ~, e+ [9 d/ K. Q  案例1:隐瞒行程和症状并外出活动父子俩被立案侦查
7 M2 C/ ^7 s4 ^1 p5 @. }  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1 @' c7 f5 g  {! Q3 G- \( ~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该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 V, J4 [  o7 ^( ?( F0 K% w  律师说法:他们的行为均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 A! R: C* Z4 U- c8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上述案例中苟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均是明知自身已患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仍然与其他人接触,客观上已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则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苟某的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警方可对其刑拘。; U: ?% r- o9 N3 P
  案例2:不配合医生、咬伤警务人员留坝女子涉嫌妨害公务罪7 G; J' d  g! H# L7 E
  下午5时15分1月30日,汉中留坝县火烧店镇村民田某(女)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按照留坝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田某作为疑似病例连同家属一同被送往留坝县集中隔离点隔离待察。
) ^2 w, O# d$ T! ~4 I0 f  左右,田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离开隔离点,与执勤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抓伤、咬伤警务人员。
& H% i/ |* b. U* D: n! w  经公安机关调查,田某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已于立案侦查。: ]. N2 P- X& ]! f) k
  律师说法:拒绝隔离待查、阻碍执行公务可追究刑事责任2 x- B+ J* q2 T6 o! D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没有查证田某明知自身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仍与他人密集接触的相关事实,故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i4 ]/ v' ]# p3 _" y
  但是,在执勤警务人员履行公务,要求田某某隔离待查过程中,抓伤、咬伤警务人员,以阻碍警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3 M! A) V: ~" i: o7 L* s: G  案例3:乘公共车拒戴口罩还辱骂殴打司机! F3 t# c/ i' z. z( |7 d
  1月26日下午,有人报警称广东顺德大良街道清晖路段公交车站有人殴打司机、阻止公交车正常行驶。接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o; @1 l7 S" a5 r# V& n% x
  民警到场后了解到,该辆公交车靠站时,陈某及其母亲准备上车,由于二人均没戴口罩,公交车司机根据相关规定告知二人须戴口罩乘车。$ ?7 X& |5 C0 J7 T% J# C0 I
  陈某不但不听劝阻还出手殴打司机,把公交车钥匙强行拔掉扔在车内,恶意阻止公交车正常行驶。当警辅人员要求陈某配合调查时,其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认为公交车司机和民警故意刁难。
/ C( J# f0 i3 U1 W5 v  在警辅人员处警过程中,陈某不断对警辅人员进行谩骂、用手机砸打辅警脸颊致嘴角破裂流血、把民警的手臂抓伤。随后,警方将二人强制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经审查,陈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母亲被教育处理。4 }- T$ d) ^) Y$ P
  律师说法:接受应急检查是对自己、对社会的负责9 \. H8 W1 Y/ P5 W8 A% K- x! Z& N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个人拒绝配合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如拒绝执行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的规定,或拒绝配合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若个人采取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0 V" X2 P0 f8 O! B
  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合应当按照应急处理规定佩戴口罩,接受应急检查,履行相关注意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自己、对整个社会负责。律师建议,疫情大敌当前,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政府命令、决定做好防护工作,不能给防疫工作添乱。2 i2 X  `: H% V; [: ~
  案例4:打麻将、工厂复工拒不执行紧急状况下政府规定被行政拘留
/ o/ ^+ y9 f9 l3 m  1月30日下午,江西省乐平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徐家岭村民程某的麻将馆在接到政府通知要求其停业的情况下仍在营业,且麻将馆内有四名村民正在打麻将。# P" i1 n# T! t% y7 L
  民警将程某传唤至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警方依法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 S9 q$ W3 H  l5 J  2月1日,为了防疫工作的需要,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相关部门在检查疫情防范工作时发现了东社镇五马路查的一家纺织厂有工人正在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部门关于因疫情而推后建行上班时间的决定,随后把这一线索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5 `7 o- l6 j( X: O( H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这家企业违反的是省政府的相关推迟上班的规定。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8 m0 k  K: m9 g& u& u# R+ q
  律师说法:政府发布防止疫情扩散的决定市民应积极配合
- p, z6 m6 }3 |# E, d6 c% b3 y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认为,在病毒肆虐,疫情严重的情况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防止病毒的扩散和疫情的扩大。政府基于涉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考虑,有权利发布防止疫情扩散的紧急决定或者命令。这个决定或者命令一旦做出,任何公民都应当积极配合。
+ j- M8 C8 Y6 s8 V+ K4 {1 L  在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的情况下,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坚持开工或者开业,就是对政府决定和命令的违反,是对政府权威的挑衅,也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因此,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前述两例案件就是这样的,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
) W7 K, K/ B3 p  提醒:市民应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 s- @+ ~+ u; I/ a5 u+ N  赵良善说,这些案件的处置,相关部门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2 _3 z; P0 `' k& i7 D
  市民应该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有症状,早治疗,禁止带病(新型肺炎)与他人接触,万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将受到法律制裁。(来源:华商报)9 y9 b- i  @6 d7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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