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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遵法、文明、安全出行,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开展“五大曝光”行动要求,现将辖区2019年7-10月4起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曝光,4起案例基本情况如下:
一:龚*忠,男,身份证号:612323********0319,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7月6日7时许,龚*忠驾驶万虎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进入马宝路,在左转弯向东行驶时,车辆右前制动手柄与由西向东卢*娃驾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车厢左侧刮擦,龚*忠在追赶超越卢*娃驾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过程中,车辆左侧与路北护栏碰撞后右打方向,其车辆右前减震与相对方向王*基推行的购物手推助步四轮车置物箱上围栏右前部碰撞,致王*基受伤,三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龚*忠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二:王*全,男,身份证号:612323********3314,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7月9日18时许,翟*庆驾驶陕FY***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其车辆右前部与同向前方左拐方向王*全驾驶的金元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后侧碰撞,致翟*庆及摩托车乘坐人张*琴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全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三:王*玲,女,身份证号:612301********0926,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8月22日8时许,王*玲驾驶车虎嘉陵牌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点,在超越同向前方张*忠驾驶的圣禧龙牌三轮电动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与张*忠驾驶的圣禧龙牌三轮电动车左前侧擦碰,致圣禧龙牌三轮电动车倒地受损,张*忠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玲未保护现场、救治受伤人员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四:雍*强,男,身份证号:612323********6018,未依法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9月6日22时许,雍*强驾驶陕AR***6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与相对方向李*民驾驶的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过程中,李*民连同二轮摩托车及摩托车乘坐人申*秀摔倒在地,陕AR***6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后轮碾压李*民头部,致李*民当场死亡,申*秀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雍*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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