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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概况:
刘*,男,身份证号:612323********8310,陕西洋县人,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简情:
2018年3月22日22时57分,刘*驾驶陕F6***8号小型轿车,行至洋县城北环路巩家曹村路口,其车辆右后部与李*驾驶的陕F0***0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发生碰撞。
后刘*驾驶的车辆冲入路东北角,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陕FL***8号小型轿车、陕FD***2号小型面包车及行人肖*侠的身体发生碰撞,致肖*侠受伤,陕F6***8号小型轿车、陕F0***0号小型普通客车、陕FL***8号小型轿车、陕FD***2号小型面包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次日早上,刘*到县交警大队投案,经对其吸毒、饮酒检测及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40mg/100ml。
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刘东弃车逃离现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后果:
经司法鉴定,肖*侠颅脑损伤,为重二级。
2019年5月16日,县法院判决,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事故责任:
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肖*侠在事故中无责任。
酒驾、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中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
第90条中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来源:爱洋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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