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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汉中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行为! 快看有没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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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14: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凝聚全社会共识,提升全民文明交通水平,确保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的实现,按照《交警总队关于配合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做好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2018年查获的符合公开公示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1、王XX,男, 2018年10月8日驾驶冀F98944号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东引线80米处,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的违法行为。大队对王XX处以强制保险2倍的处罚。
         2、李X,男,2018年10月12日驾驶川HDV76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陕西段349公里200米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队对李X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3、魏XX,女,2018年10月22日驾驶陕AR19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445公里(下行)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的违法行为。大队对魏XX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
        4、连XX,男,2018年10月22日驾驶蒙A82639号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445公里(下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队对连XX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5、郎X,男,2018年11月1日驾驶陕AV039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十天高速下行536公里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队对郎X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6、李XX,男,2018年11月13日驾驶鲁GL5356号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445公里(下行)处,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大队对李XX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7、谷XX,男,2018年11月15日驾驶冀ATD742号大型汽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332公里300米(下行)处,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大队对谷XX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8、陆XX,男,2018年11月15日于京昆高速1332公里300米(下行)处,实施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大队对陆XX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XX,女,2018年10月19日驾驶川AT2N4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昆高速1445公里处,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大队对黄XX处以强制保险两倍保额的处罚。
        10、张X,男,2018年11月13日驾驶陕GLS89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陕西段349公里喜神坝收费站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汉中交警支队对张X做出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汉中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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