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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某某因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汉中市城固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7日21时4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城固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龙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桔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68.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2017年5月11日,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郑县喜神坝中队行政处罚,且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未进行科目一考试),后经询问王某承认,今年5月2日11时20分在108国道城固东寨段,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处罚。8月23日被县公安局依法裁决,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陕西省实施《交安法》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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