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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男子谢某某花300元办了一个以自家房产为原型的假“房产证”,以承包工程为由,向付某某借款35万元,并以假证作为抵押,而真房产已抵押银行贷款。案发后,法院依法没收假“房产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被告人谢某某根据办证广告名片上的电话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未查获),以300元购买两本伪造的自己和妻子李某某共有的万邦时代广场4号楼19层1903室房屋所有权证放置家中。同年10月29日,谢某某该房产抵押至陕西信合汉台信用联社某分社贷款39万元。
2015年8月份,谢某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金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付某某借款时,付某某要求其抵押万邦的房产,因真正的房产证抵押在信用合作联社,谢某某就将其之前办理的假证抵押在付某某处,和付某某签订35万元的借款协议。
不久后,东窗事发,付某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留坝将谢某某抓获。
此外,案发后谢某某与付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向付某某支付12.6万元借款利息,分两次向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对剩余本金17.9万元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付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0月30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对随案移送的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没收。
法官提醒:谢某某为获得借款而触犯法律底线,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正是“贪财不成反害己,身陷囹圄生悔意”。因此,法官提醒市民朋友,“办证”两字虽轻但背后的刑事责任很重,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不可为欲望遮蔽双眼。若当法槌落下时方才醒悟,一切皆悔之晚矣。(本文源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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