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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相聚本是件高兴事,没想到醉酒后驾车被判了拘役。近日,勉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下午6时许,勉县男子阙某约叫王某在勉县城区一烧烤店吃饭。期间,王某与阙某等人将醪糟兑在啤酒中饮用。
当晚8时50分许,王某驾驶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翠源路与解放北路交叉路口时,被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72mg/100ml。最终,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78.5mg/100ml。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华商报 记者周金柱 通讯员 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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