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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谝] 广电网络一支公司经理贪污百万 一审获刑3年半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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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6 07: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被告人侯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侯某某在任陕西广电网络(600831,股吧)镇巴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材料费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116万余元,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罚金20万元。
& o0 I4 s8 N0 I2 E2 G) F+ R/ U/ k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6401010011,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城河西路扶贫办家属楼。2009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经理(2010年3月至2015年12月兼任该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6 I5 R- s( d# Q8 m( s+ M5 W: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公司镇巴县支公司经理(2010年3月至2015年12月兼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在其履职期间实施了下列行为:
: e, m0 c  m* V  一、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某给杭州汉杰电缆有限公司(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入围商)驻西安业务员查某某(已另案处理)打电话,称镇巴县广电网络公司做了一些工程,需要开些发票入账,问其能不能帮忙开具一些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并承诺以后关照其公司生意。查某某当时不情愿,但想到多年来与侯某某在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和侯某某借自己有14万元的欠款需要收回,就同意了侯某某的要求。遂按照侯某某所提供清单上的金额、品名、数量、规格拟制好购销合同后,即以陕西电子大楼灵杰电缆经营部名义开具普通发票共计386827.70元,以杭州汉杰电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浙江省临安市开据了3张共计23156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共计虚开材料发票618387.70元。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镇巴县广电网络公司先后将货款618387.70元打入杭州汉杰电缆公司和陕西电子大楼灵杰电缆经营部的账户上之后,查某某按照侯某某的要求,将17%的增值税税款39365.20元、4.41%的普通税税款17059.10元共计56424.30元扣除后,将税款和被告人所借14万元扣除后的421963.4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侯某某。
" l" m+ r# z6 J4 m2 q, T- g  二、2014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给汉中鑫万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入围商)法人王某某(已另案处理)打电话,约在汉中华都宾馆见面,商谈广电光缆购销业务,并签了4份物质采购合同,总金额为298388.50元。2014年10月24日、11月5日,王某某以汉中鑫万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具了四张共计298388.5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了侯某某。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1日先后两次给王某某汉中鑫万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打入材料款共计298388.50元。后侯某某打电话对王某某说,工程已由本地老板承包,订购的货就不要了,让其把货款退回,扣除17%增值税款即可。王某某同意了侯某某的要求,扣除了17%的增值税款计50726.00元,将剩余现金247662.50元交给了侯某某。
: {0 }) g; ]$ E* o  三、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给西安大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入围商)法人程某某打电话,说陕西省广电网络公司给镇巴县分公司批复了一个项目,需要在其公司订购一批材料,同时将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列了一张单子交给了程某某。程某某按照约定拟制好购销合同后,于同年6月10日以本公司名义开具了12张总金额计119517.40元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了侯某某。2014年7月15日,侯某某将119517.40元货款打给程某某公司的账户上,不久,侯某某即电话告诉程某某,工程已由本地老板承包,要求其不要供货了,并要程某某将货款扣除17%的增值税款后全部给他返还。程某某同意了侯某某的要求,随将119517.40元货款按照17%的税率扣除20317.96元的税款后,将剩下的99199.44元钱取出来,以现金的形式在西安交给了镇巴广电网络公司会计张某,张某回镇巴后如数将此款交给了侯某某。案后,程某某退缴了涉案税款20317.96元并已上缴国库,西安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予以5万元罚款处理。
2 ]4 F/ J; o5 i  O$ e" M. }) W  四、2014年6月9日,在镇巴广电网络分公司申报的联通移动专网工程经省广电网络总公司批准后,镇巴分公司并未实施该项目,被告人侯某某找到曾某某伪造工程项目,虚开项目施工费发票126312.00元。
4 W8 o* L2 {# D. o  v  以上四笔,被告人侯某某采取虚开材料费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项目建设资金共计1162605.60元,支付该公司工程款、材料费566483.00元、2014年12月8日给单位垫支税费68000元、支付李某某评估费20000元、2013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四次支付刘某某(已死亡)线路维护费10万元、移交手续时清交材料折价款142347.3元,下余现金265775.30元被其用于日常开支和购买住房。/ P7 `* _, M( Z3 K9 d, V, N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国有企业镇巴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材料费发票的手段,骗取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私设账目,其中部分被其侵吞,用于个人购房、生活等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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