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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交流] 汉中首例业委会起诉物业案维持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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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8: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老物业不续签还赖着不走,同时还扣着业委会2万元办公经费不支付。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胜诉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转身变原告状告业委会。近日,二审判决业委会胜诉。
       案件回顾: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 一审败诉
  今年3月29日上午9时,汉中丰辉花园小区业委会诉汉中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市永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汉台区法院开庭。
  报道对这起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案件报道后,在市民中引发强烈反响。
  而业委会状告汉中市永安物业公司的理由包括,未经业委会同意擅自安排施工人员,擅自决定工程价格进行了楼顶防水处理;长期不落实“一户一表”的用电制度,多收公摊电费,不公布账目,侵吞多收取的电费;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金额,每年支付广告费提成共计20000元;物业管理房屋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拒绝与原告商谈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不向原告汇报公布有关账目和清算物业服务费用。
  今年9月6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这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判决。
  庭审中,汉台区法院认为,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为,汉中丰辉花园小区业委会与汉中市永安物业公司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引起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而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已经过了履行期限,即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已经履行终结,加之原告方尚无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
  最终判决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按照《移交清单》向业委会交还财产;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业委会支付拖欠的车位费办公经费提成款20000元。
      案件进展:不服判决上诉 物业公司二审被判败诉
  一审判决后,汉中市永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0月17日汉中市中院立案并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因调解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果。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在二审中,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再次就争议焦点进行了争辩。
  焦点一: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次诉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法院最终认为,小区业委会是经汉中丰辉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汉台区北关办事处、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前进路社区亦派员参加、指导,故,应当认定被上诉人的产生符合法规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并非全体业主参加,可见,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不意味着其会得到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因此,不能否定或推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的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汉中丰辉花园小区业委会有权提起本次诉讼。
  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按《移交清单》向被上诉人移交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在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续聘合同的情况下,即使被上诉人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上诉人亦应按照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被上诉人移交相关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按《移交清单》向被上诉人移交财产。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败诉
  今年12月15日,汉中市中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判决,永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按照《移交清单》向业委会交还财产;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业委会支付拖欠的车位费办公经费提成款20000元。(华商报实习记者邱雨 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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