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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己的车被挡住无法出行,男子王某某便搬起花盆砸了对方车玻璃。眼看车玻璃被砸,对方又不就此道歉,男子华某某便拿刀朝王某某背部连刺数刀。近日,汉台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持刀刺人的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华某某将自己的白色马自达CX-5小汽车停放在汉中市汉台区太白路兴汉住宅小区王某某车库门前,随后到网吧上网。期间王某某因有事要开车外出,先后两次找到华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要求移车。因刘某某联系不上华某某无法移车,当日13时许,王某某便搬起小区院子里的一花盆砸向华某某的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并用脚踢踹汽车。被告人华某某回家得知汽车被砸后,便在院内汽车前等王某某准备与其理论。
当晚8时许,王某某与其妻刘某甲下楼外出,被告人华某某见王某某夫妇未对其砸车一事做任何道歉和解释,便产生教训王某某以泄愤的念头。之后,被告人华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削皮刀追赶被害人王某某。在汉中市太白路“V-HOUSE”酒吧对面的人行道上,被告人华某某追上王某某并朝其背后连刺数刀,致王某某胸背部、颈部多处损伤。王某某之妻刘某甲拨打110报警,华某某持刀伤害他人后在原地等待。
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全身损伤系锐器刺伤所致;全身损伤致疤痕遗留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华某某一次性赔偿65000元,已全部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经查明被告人华某某于2000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具有前科,据此可对被告人华某某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华某某在警方抓捕时态度良好,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华商报 记者袁小锋 实习生 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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