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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各位网友耐心看一下南郑交警作为人民公仆是如何为人民服务的,让大家看清南郑交警有多黑。
本人张晓玲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步行通过斑马线时被逆行电动车所撞到在地,当时路口只有我和肇事者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肇事者没有逃逸选择了报警并请担保人到现场做担保会对此事负责,交警到达现场做了简单勘验就走了。
我随后被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造成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随后肇事者父亲说他们会对此事负责,先后三次到医院缴纳了13000元住院费用,我住院期间一直处于神志清醒状态,直至8月7日我出院在家做康复治疗,至今仍无法自主活动。住院28天期间交警一直没有找我询问调查事件经过,直到8月11日在我方不断催促要求尽快进行责任认定时南郑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办案五组组长余江等人才对事故双方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事故经过并做了笔录,随后余江告知我说对方(肇事者)一口咬定当时没撞到我是我自己摔倒的。余江等人不再做深入调查,9月1日我再次找到余江要求责任认定时,余江提出让我们去做痕迹鉴定,此事距事发已52天。我又找到事发现场的担保人出面找余江说明情况:“肇事女孩把我叫姑父,7月10日事发当天下午6时许,女孩的大爸给我打电话说,你赶紧到张家村来一下,我侄女撞人了惹祸了,你过来改个交担个保人不得跑了”。然而办案组长说没必要做笔录。这一切都说明什么?为什么?余江等人仍不予采纳我们提供的旁证,一味坚持对方没撞我。
至此,相信给位网友已经看出一些问题,余江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①、余江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取证,故意拖延取证时间,给肇事者及其家属充分时间翻供歪曲事实(根据规定应在10天内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
②、余江等人玩忽职守,事发52天后提出做痕迹鉴定,事发当天余江等人并没有现场提取痕迹、保留物证,时隔52天做痕迹鉴定准确性如何?为何不在事发之日就保全证据,余江等人故意拖延时间,毁灭现场证据,让我们日后无据可查。
③、面对我提供的种种证人证词和肇事者父母愿意协商解决的录音材料,余江等人却不予理会,仍一味地强调对方没撞到我。
余江等人作为人民警察歪曲事实,徇私舞弊,偏听偏信,玩忽职守不为民做主,望相关部门能看见此贴,清理出人民警察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正党纪国法。(南郑布衣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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