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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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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针对野猪近年来大规模出现、严重糟蹋庄稼的大量事实,各地已经有计划捕杀。& }5 y0 ] y8 Q9 i$ I! ?* m9 P
各地新闻报道:' G: Q" H/ Q5 U4 S
浙江
- B# _, F% Z4 f" f y# z2 @" g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2004年11月前后, 浙江宁波市各地区公安机关陆续向当地狩猎队队员发放猎枪,统一规定狩猎期和禁猎期。
$ e+ L) w% g T重庆2 N; x+ J0 D7 _6 g
在重庆南川市,野猪由于数量增多,食物不够,开始到附近的田地里觅食,农民们损失惨重。2005年8月,志愿者组成的猎猪队赶到那里去帮助农民捕杀。 虽然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当地的野猪数量确实很多,而且已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危害,所以在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对一定数量的野猪进行捕捉和猎捕。而且当地政府还应该补偿野猪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7 }# E4 l0 C" j; o1 _9 {: O湖北
$ A+ b T4 d5 D" U1 t& I4 a; k2011年冬季,湖北郧县大山里的野猪由于缺少食物,频频窜入红薯地和麦苗地,给农民造成很大损失。11月下旬,郧县公安局向各乡镇下发猎枪,组织狩猎队限量猎杀野猪。20天捕杀150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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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外省某地针对野猪灾害,做出的答复,可参考:) N- D9 K9 [4 }! t, |9 X& O2 i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属林业部门管理,为保证生物的多样性,国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对部分危害动物每年都下达了一定的猎捕计划,由省下达到县,县直接下达到各乡镇。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乡镇人武部、派出所、林业工作站等单位组建专业猎捕队伍,按照县下达的计划,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组织猎捕。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应向当地政府申请,统一组织猎捕。
( m1 B) i7 v. O( I: ]) e2、为解决长远问题,建议逐步调整种植结构,减少损失。
" ~4 f1 G: U! M: F" ?3、建议乡镇财政将农民损失赔偿纳入财政预算,依法给予补偿。" G: o. a0 }$ V1 O$ X
4、联系当地林业局野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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