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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0日,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杨某斌经营的“小杨烧饼店”检查时,现场提取其当天制作的油条成品,经检测,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52mg\kg,超出铝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的国家标准,后该案被移交司法机关。
经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7名专家论证,杨某斌的行为应定性为严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其制作销售的食品中铝含量严重超标,以构成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情形。
南郑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斌无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在加工销售的油条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对杨提起公诉,法院做了有罪判决。
毒油条
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构成该犯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就能够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被告人杨某斌的行为触犯了该项规定,故获罪判刑。(通讯员 董辉)
链接: 扶沟集中宣判一批“毒油条”案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油条”案。被告人曹某、赵某、刘某、聂某、张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等人在扶沟县城和其他乡镇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已有几年时间,为了更好的占领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严重超标加入矾和碱。2013年11月,扶沟县公安局联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在扶沟县城关镇和部分乡镇早点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现场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提取一定量的油条作为样品,送交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从6被告人处提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110-1730mg/kg不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等6被告人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并对生产的油条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6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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