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变好后,50岁的刘某觉得每次去地里收菜,再用背篓背回家太累,太麻烦,为了图省事方便,刘某低价购买了同村王某的一辆破旧的农用三轮车。该三轮车无号牌更无车灯。有了三轮车后,王某走哪都骑着,运菜卖菜忙活的乐此不彼。后刘某因为一时疏忽大意与一辆自行车发生擦挂,致路人赵某及儿子一死一伤。刘某肇事后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赔偿赵某四十六万余元。
2014年3月26日晚上9时许,刘某又驾驶着他那辆破旧的无号牌、无车灯的农用三轮车,并搭载着朋友张某从汉台区老君镇行驶至金寨中学以西100米处时,该农用车右车门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赵某发生擦挂,致赵某倒地受伤,致坐在自行车后排的赵某的6岁儿子欧某当场死亡。刘某驾驶该无牌照农用车立即逃离现场。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致赵某双下肢严重损失,引起创伤性休克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后,刘某表示,当晚之所以逃逸是因为不知道撞了人,案发时发现到异样,是由于有过几次被劫道的经历,以为是劫道的,所以没有停车下来查看。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老君派出所证实,2014年1月至7月老君镇辖区金拐路未曾发生碰瓷案件,因此刘某辩称怕被劫道没有停车查看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造成路人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且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明知所驾车辆刮倒自行车,怕被追究责任驾车驶离现场,并绕行回家。 生命权为所有权利之基础,刘某明知所驾车辆与自行车发生擦挂,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无论是人伦道德还是法律约束,刘某均应下车查看伤者,履行报警及救助义务,而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避赔偿责任,驾车逃逸,漠视生命的态度,主观恶性较大。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赔偿赵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6720元。赔偿赵某儿子欧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139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