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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 陕西28岁产妇生二胎或增30天产假 男方有10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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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4: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规定与新政策不符的问题凸显。日前,省卫计委起草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新亮点。如将“单独”夫妻可生二孩纳入规定;晚育及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再婚夫妻可生个“感情娃”等。《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公布,如果您有自己的高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029-87294499;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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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6: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化1  将“单独二孩”纳入条例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改变就是,将“单独二孩”政策纳入条例中,规定夫妻已有1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生育第二胎子女: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下列情况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变化2  重组家庭不带子女可再生一个宝宝

  现行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如果双方各生育了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这个重组家庭才能生宝宝。

  而《征求意见稿》把这一条修改为,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也可再生一个宝宝,这就是此前很多人呼吁的“让再婚夫妻生个‘感情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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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6: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化3  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3天

  根据规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视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视为晚育。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8天。在此前提下,现行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没有增加产假的规定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晚育及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另外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3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3天。

  变化4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

  现行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征求意见稿》拟对保健费适当提高,具体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自领到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为止(比现行规定的16周岁多两年),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30元(现行规定为不低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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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6: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化5  失独父母49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如果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变化6  独生子女户大病保险报销额度再提5%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育有两个女孩的家庭的医疗保障优惠政策。拟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其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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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20:2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看去,都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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