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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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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用工单位,均以试用期不需要签合同为由,不与小伙伴们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试用期结束后迟迟不与小伙伴们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黑心老板在试用期刚到的时候,就口头辞退小伙伴们。针对此类情况,法律亦有处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如果用工单位未与小伙伴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伙伴们可以依据上述2个条款,申请劳动仲裁。
如:小伙伴的工资为2000元/月。上班4个月被辞退(或小伙伴自己辞职),假设4个月工资已发。小伙伴可依据第八十二条及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仲裁部门裁定用工单位支付:
1、4个月的二倍工资计
4×2000×2(倍)=16000-4×2000(已发工资)=8000元
2、2000÷2=1000元(半个月工资)
合计8000+1000=9000元
此类劳动纠纷全国各地很多,只要小伙伴们申请仲裁,均可得到法律支持,小伙伴们可以百度下,只要提供你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材料(工资条,通讯录等),这种纠纷小伙伴们会全胜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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