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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8: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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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交警大队:当事人自己签字协调处理,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处理
2014年6月3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当时事故科出警的干警徐建忠和张晓敏,他们告诉记者,在2月28号晚上,他们接到报案后随即赶往事发地点,在事故现场,他们见到了陈小斌与余强,但当时陈并未昏迷,并与余一起在房檐下避雨,当干警在现场拍照后,他们称双方都是熟人,要自己协商解决。加上当时在现场所见的情况并不严重,干警便同意他们的要求,并在道路交通现场勘察图中写明双方同意协商处理,当事人也都在上面签了名。
城固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长邹世明说,这种双方自行协商的处理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文件第十三条中指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事宜”。因此,在事故双方已约定自行协商之后,干警也就没有对事故进行进一步了解,没有绘制现场图纸,也没有对面包车驾驶员余强的驾驶证及是否参加交强险等开车必要的证件进行检查。在陈小斌寻求帮助时,因无具体证据,他们予以拒绝。但表示如果陈小斌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他们可以给出具事故证明。
记者质疑:程序过于简化,维权容易产生缺失
事故发生至今过去100天了,当事人与交警双方各执一词,但陈小斌的伤势确急需治疗,家庭情况也着实不佳。记者多次打电话证实陈小斌,他告诉记者他没有在自己协商处理书上签字,但城固交警大队的卷宗上确实有他的签名。他怀疑是在自己昏迷下签的字,当时也没有亲属在场。陈小斌告诉记者,5月9日他被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慢性脑膜下血肿,5月11日开始住院,起初余某给了1500元,后面再不管了,他自己已垫付3000元,实在没有能力支付了。
简化执法程序确实有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解决,但过于简化却容易造成维权漏洞。给伤害一方后期的治疗、伤情恶化等后期维权留下后患。城固交警出警了,但至今也不知道事故车辆陕F38339有没有买交强险。案卷上记录的是两轮摩托车,后经当时人确认为电动车。如果当时民警出警时记录的再详细一些,对受伤者的观察期长一些,事实再清楚一些,或许就可以避免这些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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