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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总共修改条文53条,新增条文37条,删除条文14条。
■重新修订限速标准
《实施办法》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道路限速问题,规定按照道路等级、路况和路段等因素设定道路限速。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划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三)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四)高速公路同方向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00公里;(五)高速公路同方向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90公里。
■交通管制需提前五日公告
《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确需通行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避让急救车产生交通违法不追究
《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正常情况下,其他车辆应当让出最左侧车道;遇交通拥堵,难以让出最左侧车道时,应当按照执行紧急任务驾驶人的要求避让;因避让产生的压线、闯红灯、占道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追究。 (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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