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发局: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14]1号),现就我市2014年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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