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
2013年12月31日,汉中市留坝法院首次对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作出决定。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来,留坝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 P; Y0 r* O: }5 c/ l8 T
) |( D/ l% t7 [" s4 I- F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8时许,被害人张某因被申请人赵某砍了自己柴山上的柴而与其发生矛盾,后张某去赵某柴垛拉柴,赵某便手持一根板栗树木棒在其住房山墙边柴垛处将张某打死。经留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其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赵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8月1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赵某曾经用刀将其子捅伤。
0 I4 e; c1 G$ r) e4 ?" A
# ]0 ]# @7 o- O1 ~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实施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再次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为防止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应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病治疗,并应长期严密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对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5 `+ j$ G; l) W$ W
}1 \$ e7 z; k, a" 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