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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柞水县原教育体育局局长王福平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福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的10.8万元赃款,并对未退缴的52.7万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据介绍,王福平自2006年7月至2013年5月担任柞水县教育体育局局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在学生教辅教材征订中收受书籍供应商郭某贿赂9万元,在柞水县多所学校宿办楼、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建设工程中收受9名工程承建商贿赂42万元,在教师调动等方面收受11名教职工贿赂12.5万元。7年多的时间里收受21人24次贿赂共计63.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商铺首付及个人日常花销等。(记者张红中 通讯员杨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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