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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汉因房屋拆迁得到6万余元的补偿款,经过协商跟二儿子达成赡养协议,谁知二儿子拿到拆迁补偿款后不尽赡养义务,为此杨老汉把二儿子告上法庭。! E/ d' Z- m# Y
! c- u' I( O" H 杨老汉是汉中市汉台区人,今年85岁,共有5个子女,都已成家,可是多年来他一直在自己家单独生活。2012年因修建工业园,杨老汉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共得拆迁补偿款共计6万余元。2 a& _( O* |1 ~& I5 [6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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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杨老汉年事已高,身边需要有人照顾,经过村委会和杨老汉子女多次协商,最后与杨老汉二儿子达成协议,由他代理保管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并达成赡养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二儿子从该款中每月给杨老汉200元零花钱,并且负责老父亲的生活起居。' b! Z+ U* x" x
9 F2 l+ g: p4 M, J/ _5 A 然而,二儿子在给了杨老汉1800元之后就再也不给他零花钱了。为此,杨老汉和二儿子经常发生矛盾,村委会也帮杨老汉去要过几次,但是每次要过钱后,二儿子就要说些很难听的话辱骂杨老汉。杨老汉无奈之下,把二儿子告上法院,因二儿子不能自觉履行协议,使杨老汉生活没有依靠,要求二儿子返还杨老汉的拆迁补偿款。2013年6月,杨老汉决定撤销遗嘱及赡养协议,独立另过。二儿子辩解称,不是他不按赡养协议赡养,而是父亲做出的那些事情,令自己无法忍受。现在他愿意返还代为保管的拆迁补偿款,但是要扣除他已经实际支付的9个月合计1800元零用钱。父亲的生活用品,他一样也不要,把钱给他的时候他全部搬走。父亲今后的生养死葬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Y! J. q' \) K" i0 p. p' z6 G6 W
6 w9 H' h$ D( H: G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遗嘱。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原告杨老汉立遗嘱将自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和家具等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同时又要求二儿子履行生养死葬赡养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该义务的遗嘱中,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给付原告每月200元生活费的义务,原告决定撤销其所立遗嘱,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被告返还杨老汉现金人民币52553.63元及全部生活日用品。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告不用再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汉台区人民法院 姜晓玲 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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