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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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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 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h& I! l, L/ [: |/ U4 O( W1 J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 塔等可能产生环 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 者应当采取措施 ,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 L- _. n0 C5 t%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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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 市市区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y# i. z+ G, p/ a( }$ _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 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 周围生活环境的 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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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 进行其他家庭室 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 他有效措施,避 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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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 楼进行室内装修 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 效措施,以减轻 、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O, J8 ]) `- d1 s V3 P-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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