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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佛坪一男子捡到他人银行卡起贪念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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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0-24 07: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佛坪县城做豆芽生意的张某,在街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卡,便取出了5000元现金。近日,经佛坪县检察院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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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7 r1 s: F  今年7月的一天,张某到佛坪县城菜市场卖豆芽,走到县城大桥头站前街时,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张某发现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便卖完豆芽后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输入卡背面的密码取出了5000元现金,并将这5000元藏在租住的房屋床下纸箱内。当日下午,张某更换衣服后,再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由于失主已将该卡挂失,该卡被自动取款机吞取。同时,银行监控录像也记录下了张某两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全过程。之后,张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所得的赃款,取得了失主的谅解。1 s/ C5 a% z3 p6 d( Y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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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侵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冒用他人银行卡并从中支取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可宣告缓刑,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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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认为,张某捡到他人财物并不违法,这张银行卡本身价值也不高,但这张银行卡背后却代表着他人的财产,捡到后不归还且使用了就违法犯罪了。张某不但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钱,还将取来的钱藏匿在租住的屋内,有主观故意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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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y9 A" a. k' ~) Z) m  s2 N' V  相关链接8 d) T' B% }% ~5 y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记者  张松) 5 k) Z( b8 R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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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0-24 10: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娃干了或许很多人都会干的事,这也给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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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0-24 11: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捡到别人东西不给是不是也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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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10-24 15: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捡到别人东西,如被失主认不到,不给,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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