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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在修改后再次上会接受审议。其中,针对渣土车长效管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扣留车辆不得收费等市民关注的民生领域话题增加了多项条款。
修改稿增加规定强调,交通警察因为收集证据需要,经过批准可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进行保管,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旦证据收集完毕,应立即解除扣押。
修改稿借鉴其他省规定,增加条款,对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标准给以明确。具体为,“对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记者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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