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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旅游攻略] 《旅游法》10月1日实施,汉中旅游黄金周报价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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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2 1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禁止强制购物等规定,杜绝了“低价团费加高价购物”模式的生存空间,带动汉中多条出境游路线“十一”黄金周报价暴涨。专家表示,涨价短期或影响客源,长期将规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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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s; M& ~2 m  市场走势:韩国游价格涨了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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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一直都是出游旺季,往年8月中旬,各大旅行社就开始叫卖“十一”黄金周产品。然而今年进入9月份,却罕见地出现了旅行社“淡定”观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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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4 [8 @; Y" K+ q3 V+ @  9月10日,记者走访汉中多家旅行社,工作人员均表示,国庆游涨价是板上钉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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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国庆期间出境游的价格还没定下来,具体价位要等9月15日后才能知道。”汉台区民主街某旅行社经理表示,新《旅游法》规定比较严格,现在市场情况摸不准,旅行社都不敢轻举妄动。以前韩国游的价格为3000多元,“十一”后可能会涨至6700元左右。“出境游的价格至少会上涨30%以上,国内游的价格也会小幅上调,总之要比以前的价格高。”据汉中汉江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十一”出境游团费保守估计涨幅会在30%到40%;境内游团费也有上涨。由于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游客购物等,以前牺牲团费从购物回扣中盈利的方法无法持续,旅行社只有提高团费来保证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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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2 p0 L' s4 N, n  [  也有旅行社已推出了国庆游,但价格都大幅上涨。某旅行社9月中旬的韩国团报价4680元,日本团也是4000多元,但“十一”期间韩国6日游已涨至7580元,日本6日游涨到8980元;此前,香港游报价在2000-3000元,“十一”团费增至6000-7000元。: B% z* W)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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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反应:取消近期出国旅游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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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y& E+ b6 N9 g  “听说10月价格会上涨,我就赶在9月报了名”,原本准备在国庆节期间旅游的汪女士,在旅行社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改变了决定。她说,周围很多朋友都计划抓住9月最后的低价出游。& I3 |- V! 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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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多家旅行社了解到,往年随着暑期结束,9月份旅游会较淡,但今年9月底各条出境线路基本爆满,一位难求。“都是因为新《旅游法》即将实施,价格涨幅将会很大,所以很多人都趁着月底搭个末班车。”4 s7 b) }5 {  o. J0 U, F

* _4 k4 i/ ]) O( k5 o9 A" @  在旅行社咨询出境游的张先生听说价格涨幅后,直呼“太贵了,游不起。”看完报价单,他决定取消国庆带父母出国旅游的打算,“还是先看看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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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多数市民表示,以前的低价购物团,有人欢喜有人忧。大部分人都期待既不强制购物,又能玩得尽兴的“纯玩团”。但也有人表示,新法出台后,再想低价报团旅游,恐怕无法实现了。: q& h  ^- N, H  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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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分析:只是隐性收费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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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0 Q+ {; g- C$ D" a! t+ F  为何不购物、不自费后,旅行社报价涨幅如此之大?从业数年的导游小刘介绍,不同类型的导游收入结构不同,很多导游都没有固定工资,不属于哪个旅行社,但和旅行社有合作,旅行社或同行会介绍来一些团,导游就靠游客在景点购物拿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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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 L$ h4 b- ]* k! A+ i2 \  新《旅游法》实施后带团会相对轻松,工资变得更加固定。以前底薪少,导游靠购物拿回扣,平均下人来每月能拿到5000-6000元。以后,导游向旅行社领工资,基本工资增加了,但购物回扣没有了,一月只能领到3000多元,实际上收入减少了。+ o2 v7 [7 q9 v7 D

. j2 T# d8 P* J' d  “看起来价格翻倍,实际上不然。”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以泰国游举例,原先3680元的报价,并不包括20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240元的小费、300元的签证费以及5个购物点等,新的价格只是将原来隐性的收费透明化,并取消购物点,一次性算清,游客的花费实际上相差无几,性价比和自由度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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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表示,国庆过后价格会有所下降,但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低价。虽然团费价格高了,但旅游品质却提高了。 (记者 王亮 实习记者 王若冰 陈婷)- f2 e3 S) [6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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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2 17: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旅游景点本来门票就贵,现在更高了,到底还要不要人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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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2 20:5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靠不规范手段恶性竞争,低价背后有猫腻,现在价格涨了,但愿市场真的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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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3 13: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长远看,规范市场是好事,但汉中旅游局的领导的确不行,本人不对汉中旅游报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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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6 13: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十一国庆旅游发正式实施,各位游客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如何鉴别旅行社资质,中旅在此提醒汉中游客不要光听各社接待人员忽悠,首先如何签订有效合同,区别是否转卖团给其他社。! ~0 w/ o! P4 k: J* q* L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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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正规合同是一式两份(为单订本)分为:《国内游组团合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来往台湾旅游合同》、《大陆居民来往港澳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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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2 V! \& R$ U        签订时游客根据旅游目的地签定合同名称是否是上诉正规合同,出境游是看合同后所盖旅行社公章、发票名称是否和你所咨询的旅行社名称一致如出境游合同章、发票为:中旅总社西北公司 汉中签订旅行社名为:中旅总社汉中公司为正确。反之为转卖团,合同为无效合同,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a) Z* _% z, x- U4 S
发表于 2013-9-26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1日旅游,月收入3万可考虑低端欧洲游,月收入1万到2万请选择东南亚游,月收入低于1万请选择国内游,月收入低于5千请选择省内游,月收入3千请选择郊游,低于2千请选择花生油,低于1千的请选择梦游。1 U/ D7 a) O; E.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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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27 21: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涨并非谋取暴利依然可以购物服务费和小费不同     
权威人士解析你对《旅游法》的三大误读
         
' J5 v7 Q. P" J8 n" c        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社会关注度很高,旅游业界和社会各界对《旅游法》的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对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规范和旅游者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已经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一些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9月10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组织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相关机构负责人,就前期收集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对三个易误读方面进行了解析。

$ f5 Z8 L1 x$ T& o        1.旅行社报价上涨并非谋取暴利# ^$ f3 w$ \; G" M! ]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与此同时,这些旅行社推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涨。对此,社会上存在一些不理解的议论,认为是旅行社企业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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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 `; O8 u; D. `       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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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负责人表示,“零负团费”操作模式下产生的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价格虚高等问题,对旅游者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旅游团费的上升,是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的正常反映和理性回归。他说,此前,团队旅游的价格通常非常低,主要因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购物等方式的不正当利润来弥补,弥补之后的利润由地接旅行社所有,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游客花很多钱却买到了名不副实的商品,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会更加照顾到游客的感受,现在团队游价格上涨的部分主要为游客吃、住、行等方面的费用。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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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3 Z4 z2 e. z2 Z7 w" g5 a/ S% C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游客对旅游团价格评估可以参考自由行的机票加酒店的价格,“把交通食宿等费用加一起之后,可以作为正常价格水平的参考,来衡量旅行社的报价是大幅上涨还是回到正常水平。”李磊说,“根据目前的市场调研判断,大部分旅行社的报价上涨都在合理水平,比同线路的自由行还要便宜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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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游客跟团游依然可以购物5 y6 }6 H& m3 G6 s6 W4 o9 s9 q
        社会上特别是旅游业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有些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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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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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李磊说。% Z! I. J! i6 o. H'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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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磊同时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 k  {; h! G! i$ ]$ R( |

  \3 ~  C& _( A8 A% z0 _! _$ R' f       《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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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表示,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本来就是重要一环,“比如香港游、欧洲的团队游中,我们的导游还会接到游客的‘投诉’——景点游览时间能不能缩短点?我们要赶在商场关门前去购物。”因此,旅行社的做法是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是否有购物点、在哪里购物、购物时长等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写进合同,经游客确认同意后,就不会擅自变更行程的。这也是‘透明团’一直遵循的标准。”何勇说。5 E4 r8 c8 j. v" W/ U

# P0 }# t( m% a! a& S3 ]          3.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并不相同6 V/ X( |- p: `0 L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这是不对的。”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李任芷说,“《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c* z4 b9 S, f3 P9 \9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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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没有规定游客不能给小费。《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李任芷说,“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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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c8 h# c. [        李任芷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旅行社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 L7 a* T( k6 s" ~% K5 b

# c4 L& J$ [2 r  W5 f1 a/ @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当然,导游、领队作为执业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都有明确规定。”李任芷强调,“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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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K% `% t; p7 @/ u; O         4. “维护旅游者权益”贯穿《旅游法》始终! f5 H) Z. J/ X; ^# N
        “维护旅游者权益”贯穿《旅游法》始终。旅游者权益的维护,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消费心理的逐步成熟,这有赖于旅游者对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深入理解。为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G$ L' @( {8 X

9 ~6 k8 h! F, d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综合)+ l7 }, r1 s: L( t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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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看过
+ t  J+ c8 p% ], [* U    《旅游法》吗? A. 读过( )B.没有(  )
1 D4 m2 C0 k% ?* d3 D- f$ a1 C   2.你怎么看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 A. 会使旅游社抬高价格,损坏消费者利益( )B. 长远看是件好事()3.: I, f  A8 a5 h& Y( R' D
   3.你怎么看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 A.二者相同(  )B.二者不同 ( )(C.有相似点$ l$ h7 b/ Y9 A
   4.你认为《旅游法》能否切实维护旅游者利益    A.能( )B.不能( )& J  S2 K* {& J
     5.你对  《旅游法》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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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30 07: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边看走边看,看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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