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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今年6月以来,陕西警方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起,批捕22人,整顿283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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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6: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公安厅了解到,陕西公安机关即日起开展打击整治网络有组织造谣炒作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维护网络健康环境。今年6月以来,陕西警方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起,批捕22人,整顿283家网站。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网络是公共空间,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发布人将依法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严重时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组织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发帖、删帖、炒作、造谣、编造社会热点,借机谋取经济利益;二是因个人问题编造谣言,打击报复、发泄私愤;三是为博人眼球,赚取粉丝,不辨是非甚至捏造不实信息;四是假借“网络维权反腐”编造谣言并恶意传播。

  省公安厅表示,网络世界也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希望广大网友共同遵守网络秩序,共同维护网络环境,不信谣、不传谣,通过网络寻找最美的风景,而不是逾越底线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公安厅还专门设置了举报电话029-86165593,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另据了解,为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更加有效地整治和规范互联网秩序,陕西省公安厅已于今年6月起,在全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陕西警方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起,批捕22人,整顿283家网站。

  案例通报   注册24个账号 专发负面帖敛财
    2012年10月以来,百度长武贴吧吧主,长武县爱心联盟负责人段某,伙同其弟及朱某等人,在百度咸阳多个贴吧注册大量账号,大肆捏造关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负面帖文,后通过中间人联系,敲诈“曝光”单位、个人钱财。敲诈成功后,再利用自己贴吧吧主的权限删除先前发布的帖文。

   了解到这一情况,咸阳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段某及其弟弟抓获。3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办案民警介绍,段某等人共在百度贴吧注册账号24个,专门用来发布负面帖文实施敲诈,犯罪动机为谋取钱财、发泄私愤、收受礼品和提高自身知名度与关注度。

  自2012年10月份以来,段某等3人分别对咸阳多个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敲诈16次,获利3.6万余元。

  编造“列车脱轨”消息 微博造谣者被拘
  今年7月13日,网民“大宸子”通过其新浪微博发布消息,称8107次列车因暴雨途中脱轨,导致1400多人受伤,200多人死亡,100多人重伤,并编造陕西省省长召开紧急会议,要求不惜一切代价解救车内人员的虚假信息。延安市公安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铁路公安部门核实情况,确认该消息为虚假信息,并随即对发布该虚假信息的网民“大宸子”展开调查。

  7月14日,延安铁路公安局民警在延安市一酒店门口将涉嫌散布虚假信息的陈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70名恐怖分子聚集?实为做广播操
  8月6日,省厅发现有一名网民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称8月6日上午7时将有70名恐怖分子在商洛市望江楼广场聚集,特征是穿白鞋。接到省厅指令,商洛市公安局迅速对此情况展开调查。经查,发布此信息的是吴某,家住商洛市商州区。他所称的恐怖分子集会实际上是所在单位集体做广播操,他发这样的信息完全是为了吸引别人关注。发布后,他也觉得有些不妥,于是在微博回复中注释:“不要紧张,这是个玩笑。”随后便删除了这条信息。商洛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吴某予以了处罚。

  汉中第一网特别提示:微信朋友圈传谣也属违法
  转发虚假信息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转发数量不同,该负的责任是否有差别?昨日,记者也就此采访了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灏。

  陈律师说,如果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那么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每个成年人都有相应的社会常识判断和辨识义务,如果发现原创短信、微信、微博等有明显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微信朋友圈也算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传播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同样属于违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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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4 17: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房产信息网
造谣者可耻、传谣者可恶、信谣者可悲!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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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5 17: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是不是整的有点太左了?弄的人现在上网都不敢说话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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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7 07:03: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抓汉中吧的水泥哥,什么事地球人都知道。
发表于 2013-9-7 1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看的,我啥也没说哦,有事别找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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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7 12: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造谣,可耻!不让人说话,可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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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9 0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274家非法网站被关闭
7月中旬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净化暑期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关闭274家违法网站、181个网站栏目和频道,对300多家网站进行了处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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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 
发表于 2013-9-10 14: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详解网络谣言入刑标准:转发的转发也算        针对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上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对正常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

  京华时报:在此时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何在?

  洪道德: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能规范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活动,有了一个固定的程序。其次,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个界限,确定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正常的言论。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只要不去触犯这个底线,言论就是自由的。实际上,司法解释是给了言论自由必要的保障。这并不是像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因为有了具体的标准,正常的言论,反而是受到了保护。

  京华时报:为什么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转发的转发算不算转发?

  洪道德:具体为何界定为这个数字,目前还不好说,这只是一个构成罪的标准。转发的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成了引导造谣者避罪了。如果转发的转发不算在内,造谣者就会看自己的信息,一看要快转发499了,就赶紧删了。

  转发的转发也计算在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因为如果一个谣言被大V转发了,可能在5分钟内转发就能超过500次。实际上,如何界定,还是要看产生的影响有多大。

  京华时报:如果刚好“转发499、点击4999”,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按照司法解释,是不算犯罪的。但实际上,就像我刚才所说,转发次数很难控制。京华时报:如果帖子是“……是真的吗,求辟谣”,这样被转发或者点击数量到达上限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这也应该算转发,要是达到上限,肯定会按规定处理。

  京华时报: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其中的“故意”怎么理解和判定?

       洪道德:这就是司法过程中常说的“允许错告,不允许诬告”。错告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比如怀疑一个人的经济来源不正常,然后举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即使发现不存在问题,也不算诬告,也不追究责任。诬告则是知道不是真的,或者捏造一个事实,目的就是让对方坐牢。但举报首先也是应该向司法等机关进行举报,而不是未举报就先在网上发布,这样也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京华时报:如果“造谣”帖遭到水军或者他人恶意转发,应该如何处理?

  洪道德: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因为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因此,最好还是不要造谣。

  京华时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网络有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你怎么看?

  洪道德:实际上,还要看谣言有没有造成现实生活的公共秩序混乱。这个秩序不只包括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包括道德秩序,比如针对雷锋的谣言,就是造成了道德秩序的混乱。

  □相关新闻

  不小心点鼠标散布言论不作为犯罪处理

  昨天,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似乎有些相同,都是编造虚假信息。为何同是编造虚假信息,却适用两个不同的罪名?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刘静坤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这两者所针对的客体不一样,诽谤主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虚假信息的内容也不同,诽谤主要针对特定个体的信息,寻衅滋事则面对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诽谤主要为了毁坏他人名誉,寻衅滋事则主要是想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出台司法解释严打网络造谣会不会打压网络监督和举报?

  对此,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接受央视采访时指出,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戴长林表示,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网络监督和举报权应依法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表示,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如果是不小心或因为某种过失点击了鼠标,散布了不利他人的言论,这种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和洪道德一样,谢望原表示,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网上诽谤等,有效地保护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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