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时参与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7天,因年龄原因未予执行,如今想要应召入伍,才知道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被记录在案,入伍遇阻,追悔莫及。 王某拿着汉中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复议书和反映材料 参与打架斗殴导致当兵政审过不了 6月1日,今年20岁的城固王某向华商报—二三里记者讲述称,他曾是城固一学校的初中在校学生,上学期间,与同学一起参与了别人的打架斗殴。2015年5月23日,他被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拘押到派出所进行了问询,次日该所解除拘押将他释放。 王某说,当年参与打架时,他15岁,年少无知犯下的错,如今十分懊悔。进派出所被询问后,他自此再也没有和当年同伙打架的同学和社会人士有过联系,也再没有因为违法案件进过公安机关,2018年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我很早以前就有当兵的梦想,但因为被处罚如今无法入伍,真的非常后悔。” 2019年8月,王某报名应征入伍,体检合格进入政审程序,学校出具了在校学习期间的证明,辖区博望派出所出具了“经核查,王某于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年龄未执行。”的证明。也正是派出所的这份证明,致使王某政审不合格,其当兵的理想也将随之化为泡影。 入伍时才知道曾犯的错被记录在案 据王某自己讲述,正是在他准备应征入伍政审时,他和父母才得知在2015年8月4日,城固县公安局曾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向汉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9日,汉中市公安局确认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书显示,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 复议认为: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汉中市公安局确认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城公(博)行罚决字(2015)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我当时确实参与了打架,我们四个学生随同一个社会成年人,打一个人,我把对方打了几拳,后来主犯承担刑事责任被关了两个多月,我以为把我们四个学生放了就没事了,而且派出所当场并未宣读任何处罚决定。”6月3日,王某说,释放他时,派出所民警让他回家拿1000元罚金领取被扣押物品,但他后来并未缴纳罚金,打架那件事后他再也没去派出所。 城固公安承认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该所张姓所长说,他是2017年调入博望派出所工作,王某的案子发生在2015年,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具体案情要记者前往城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城固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见到了马姓队长,他表示,关于汉中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他们已经收到了,城固县公安局也就此事作出了回复。 马队长说,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某,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王某参与打架斗殴的事实是存在的,派出所调查后对他作出的相应处罚不能撤销,而且当时依据法律,王某属于未成年人,实际处罚并未执行。此案属于在送达程序上轻微违法,复议决定没有改变城固县公安局原行政行为,因此不撤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固县公安局的回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法定程序合法是处罚决定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城固县公安局[2015]353号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6月1日,王某的家属说。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应规范行政行为,年轻人要杜绝暴力 6月3日,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兰江表示,打架斗殴,如果政审过不了确实参不了军,不管是否撤销行政处罚,都不影响王某参与打架斗殴的事实。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定,只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能撤销行政处罚。走诉讼程序也可以,但难以纠正到可以把打架斗殴的事实抹掉。 对于城固县公安机关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王某,景兰江说,行政机关需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复议权、诉讼权,以免影响当事人。此案也值得警示,告诫年轻人要杜绝暴力,尊重他人,以免年轻时犯下的错,影响到今后的发展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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