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袁某在饭局上未对朋友的饮酒行为尽到提醒、劝阻和通知义务,致使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一审判决袁某承担朋友的部分医疗费用共计8万余元。 袁某、章某系邻村村民,二人关系较好,2018年11月,袁某邀请章某到火锅店吃饭,章某自带白酒一瓶,二人饮酒过程中无强行劝酒、逼酒行为。后二人各自驾驶摩托车离去,章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摔倒,导致胸脊髓肋骨损伤、胸腔积液,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另查明,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2019年11月,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袁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73705.36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邀就餐时饮酒不节制,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本人应对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邀约原告,并与其同桌就餐人,未尽到提醒、劝阻和通知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对此次事故承担15%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同席喝酒的人,实际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应当承担提醒、劝阻等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酒后还要承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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