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斌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斌等21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斌、黄峰、李志刚、向勇智、姚忠国、吴鹏、纪永安、冯治军、向红国、邹斌、姚爱丽、周学森、卢伟、康林、孙军慧、高崮、刘亮、韩振国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于当日在城固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 该案系汉中市法院审结的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精心组成工作专班,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审判与宣传同时发力,有力震慑了犯罪,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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