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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男透支信用卡1.7万元逾期不还被判刑6个月罚款2万元

2019-5-18 08: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 评论: 0|原作者: 张映伟 王晶|来自: 华商报

摘要:   城固男子杨某申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7万元后,逾期违约未偿还,多次催缴不还,银行无奈诉至法院,最终杨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2016年6月10日,杨某在明知自己无固定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情 ...
  城固男子杨某申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1.7万元后,逾期违约未偿还,多次催缴不还,银行无奈诉至法院,最终杨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2016年6月10日,杨某在明知自己无固定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向汉中某银行莲湖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车行无忧信用卡,额度2万元整。
  2016年7月3日起,该卡累计消费、提现后进入欠款状态。同年8月9日,杨某对该卡所欠款项办理了分期付款,但未按约定对该卡所欠金额按月及时还款。
  当年10月8日,该卡因逾期欠款进入“属地催收”。银行在2017年2月至8月期间多次进行电话催收、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催收、上门催收,杨某或表示会尽快还款,或直接拒接电话,或无法联系,以逃避银行催收。
  期间,杨某于2017年3月9日向该卡还款2100元,后再无还款行为。
  截止2017年10月11日,银行报警时,杨某所持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7532.43元。
  次年1月4日,杨某家人向银行偿还全部透支本息21610.10元(本金17532.43元,利息2619.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1.11元,手续费346.72元)。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本金1753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惩处。
  2018年4月26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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