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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9-4-13 19: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于黎阳 张大鹏|来自: 西部法制报

摘要:   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文川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这起看似是解决处理毁损、破坏土地及其附着农作物的简单案件,背后却隐藏着土地承包权确权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原告周某原籍系镇巴县长岭镇,20 ...
  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文川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这起看似是解决处理毁损、破坏土地及其附着农作物的简单案件,背后却隐藏着土地承包权确权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原告周某原籍系镇巴县长岭镇,2009年1月举家迁至城固柳林镇生活至今。2009年1月周某与被告柴某丈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原有的正房四间一层半卖于原告周某,同时约定所属被告柴某的三块基本农田暂由原告耕种,该协议所涉及内容并未经过村组确认。原告周某自落户于该村,亦未与村组签订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6月,当地土管部门以土地确权的方式,为其耕种的三块基本农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原告认为在其确权范围内承包经营的土地及附着农作物被被告柴某毁损、破坏,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毁损、破坏行为,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柴某辩称,原告及其家庭成员搬迁至本村,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定程序讨论决定的个人行为,系本村“空挂户”。原被告所在村组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从未进行过土地调整,亦未与任何村组成员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实,被告完全认可,但协议所载的三块基本农田仅作为被告暂借给原告耕种的。原告主张毁损、破坏土地及附着物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实施过该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原被告争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双方应通过村民组织协商处理,处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而在本案中提交的用于证明妨害事实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达到证明存在妨害行为及妨碍行为实施者属被告柴某的证明目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该村村民交口称赞,纷纷通过村两委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村两委更是送上感谢信和锦旗。
  为什么一件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会让当地百姓如此关注?承办此案的法官李优介绍,该案中外来迁入户通过自主协商购置耕种土地的行为有违农村土地承包关于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周某的行为引起了村民关于土地对外流转的恐慌,自然村落虽然整合成行政村,但依然存在排他性,对外来迁入户存在一定防备心理;案件本身来说,看似是一件派出妨害纠纷,实则原被告双方想对该基本农用田进行一种确权,而村民认为原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村民利益。
  办案法官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认真走访了当地村民和村干部,对案件本身进行了宏观的认识和把控,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详细归纳,既按程序执法,又顺应了民心,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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