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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一男子私设电网致人亡获刑三年

2018-12-18 20: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 评论: 0|原作者: 王志权 刘洋 张大鹏|来自: 西部法制报

摘要: 为防动物在自家田里捣乱而私自架设电网,不料却致使他人遭电击身亡。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明介于保护庄稼的初 ...
        为防动物在自家田里捣乱而私自架设电网,不料却致使他人遭电击身亡。近日,汉中市城固县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明介于保护庄稼的初衷,协同女婿姚某(另案处理)购买电瓶、升压器、绝缘柱等电网设备,并依照姚某的方法在位于城固县双溪镇自家承包地附近安装了电网。同年7月20日晚上22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与其子李某、儿媳倪某游玩赖家寨遗址返回途中,梁某某不慎触碰到杨某明铺设的电网当场被击倒在地,经“120”现场抢救已无生命迹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明与被害人梁某某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城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违反国家电力设施管理规定,私自在自家屋后耕种地架设电网,过失造成一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家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遂对被告人杨某明做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明,杨某明所铺设的电网经升压器连接通电后其电压值高达6千伏以上,被电击中足以致人死亡。而杨某明将电网设在山上种植地的周围,通电时间为每日21时至凌晨4时,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经该种植地的人,种植地周围本身也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因此,杨某明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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